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他辩护人没有)
2)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他辩护人没有)
3)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其他辩护人没有)
4)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须经、许可)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没有)
6)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其他辩护人没有)
7)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
8)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其他辩护人没有)
9)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辩护人没有)
10)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
11)认为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所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该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