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期货公司设立条件包括: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公募基金控股股东资格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的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申请基金公司设立条件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等。三、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期货公司的内容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还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期货经纪公司抵抗风险能力,各国期货监管部门及期货交易所都制定有相应的规则,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在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如实、准确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不得挪用客户资金。2、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进行信息误导。3、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得承诺与客户分享利益和共担风险。4、禁止自营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5、不得在交易所场外对冲客户委托的交易。二、期货公司的种类1、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的种类有许多,国际上常见的有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经纪商代理人(AP)、场内经纪人(FB)等,它们之间存在交叉关系。2、佣金商不管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经营范围如何,其基本职能都是代表非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征缴并管理客户履约保证金,管理客户头寸,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和会计记录,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和对客户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及制订交易策略的培训,还可以代理客户进行实物交割。可以雇用一些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合资基金经理、介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为其工作。3、交易顾问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为他人提供是否进行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交易和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建议。间接性建议包括对客户的帐户实行交易监管或通过书面刊物或其它报刊发表建议。4、合资经理管理用集资方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这些基金进行期货交易,以钱生钱。他们亲自分析市场,制定交易策略并直接下指令。5、介绍经纪为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等寻求或接受客户交易指令,进行商品期货或期权的买卖。只收取介绍费,不收客户保证金和佣金。6、代理经纪代表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或商品合资基金经理寻求定单、客户或客户资金,可以是任何销售人员。7、场内经纪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理任何其他人在商品交易所内执行任何类型的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1种观点: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9、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第二十三条期贤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规定的条件,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1种观点: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9、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第二十三条期贤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规定的条件,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中国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一、股东资格如何取得:(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二、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善意取得的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1种观点: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期货交易所办理哪些事项是经批准才能办理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经过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风险提示: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变更哪些事项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合并或分立;(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风险提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哪些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批准1、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的,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5、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6、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8、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公司清算结束后需要办理哪些事项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如果自己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公司法规定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1、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期货公司,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七个条件,具体为:(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依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 2 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 1 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 1 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 1)。(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第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第十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 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 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 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汇发〔2019〕1 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 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 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经过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风险提示: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期货公司,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七个条件,具体为:(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2种观点: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9、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第二十三条期贤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规定的条件,经中国批准,取得中国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