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2021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短期内可能企业所得税少交或不交,但是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项递延,免除的是税款利息,并不是税款;2、税务处理上执行一次性扣除,并不要求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进成本费用,会计照样可以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不需要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谓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