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 诉讼 中的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 律师 进行认定,或者直接咨询司法机关,移送管辖是一种正常的司法审理程序,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移送管辖的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二、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之间进行。三、移送管辖无需上级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的决定或者同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种观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到无管辖权的,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没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移送管辖的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二、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之间进行。三、移送管辖无需上级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的决定或者同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 诉讼 中的 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聘请 律师 进行认定,或者直接咨询司法机关,移送管辖是一种正常的司法审理程序,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是人民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除了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移送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也是一样的道理,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就要向上级人民移送。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单位,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也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处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移送管辖的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二、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之间进行。三、移送管辖无需上级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的决定或者同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