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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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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如果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发现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需要移交给机关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一、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权益会受到损失。

第2种观点: 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到机关处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5、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二、行政处罚做出前应该通知当事人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1种观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如果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发现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需要移交给机关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一、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权益会受到损失。

第2种观点: 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及环境处罚和处分的区别。环境行政处罚移交条件包括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法》第67条规定的结案情形等。而环境行政处罚和处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象、形式、行为性质、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救济途径等方面。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相关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加大,当事人应积极了解相关规定,并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以避免刑事责任的产生。法律分析一、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到机关处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二、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随着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在涉及到违法行为后,也需要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避免造成刑事责任。结语环境行政处罚移交的条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到机关处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法》规定,结案的情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完毕、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确保文书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有序、符合要求。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形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救济途径不同。在国家对环境问题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当事人应积极了解相关规定,配合行政部门调查,避免造成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级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1种观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如果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发现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需要移交给机关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一、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是什么?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5、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近几年国家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除此以外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有关的当事人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规定,否则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权益会受到损失。

第2种观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移交规定是如果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发现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需要移交给机关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一、二次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二次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二次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第三十二条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二、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否要送达被侵害人1、治安处罚决定书需要在作出后的二日内送达被侵害人。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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