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六种。具体如下: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3种观点: 环保行政处罚分类有哪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议书。送达案件处罚人,案件的犯罪人员应根据处罚书履行相应的责任和处罚结果。还应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一旦超过处罚时间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处罚案件的违法人员。
第1种观点: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于环境行政立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2种观点: 环保行政处罚分类有哪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议书。送达案件处罚人,案件的犯罪人员应根据处罚书履行相应的责任和处罚结果。还应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一旦超过处罚时间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处罚案件的违法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四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符合哪些要求: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环境保》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由以下主体实施(1)县级以上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2)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地方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a.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省辖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一、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环境保》第42条限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诉讼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量。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限定了两种: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限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限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分别的概念,是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第3种观点: 1、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2、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3、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4、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5、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和违法主体认定标准的规定。有权行政机关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采取调查、检测等方式,确定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处罚刑事法律规范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民通意见)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二、没办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查到会怎样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无救济无处罚的原则;追溯实效原则。根据环境保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是: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3种观点: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