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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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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对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或规章,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有管辖权,环境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没有超过两年,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立案来处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案情比较严重的话,一般对于嫌疑人的行政处罚是要立案处理的,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一般就不需要立案处理了。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3种观点: (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二、行政处罚调查人员责任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三、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对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或规章,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有管辖权,环境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没有超过两年,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二、行政处罚调查人员责任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三、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对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或规章,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有管辖权,环境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没有超过两年,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一、行政处罚立案环节包括什么1、行政处罚立案环节如下:(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3)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二、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什么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第3种观点: (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二、行政处罚调查人员责任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三、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对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或规章,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有管辖权,环境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没有超过两年,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如下: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人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2、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是我们国家一切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等制定的依据,当然也是一切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在这些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有关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3种观点: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件越来越多,每个人都应重视环境问题,不能等到出现罚款了才去重视。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时及时整改,提前杜绝隐患的发生。

第1种观点: 一、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法违规行为:(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规定是什么?《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内容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是,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应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予以调整,对个人是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 (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经省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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