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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区用房规划管理规定有哪些

来源:提米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国家对业主与建筑物所有权制度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2018年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如下: 1、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 2、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 4、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 退休 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法律客观:《 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1种观点: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以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省级机关同样如此。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一、会被追责的超标办公室行为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2、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3、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4、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5、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6、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7、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8、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二、办公室标准面积标准据国家网站11月27日消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题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标准中提到,机关及省级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00平方米,市级机关建筑面积控制在4000平方米;县级机关在2000平方米。新标准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第2种观点: 1、一般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这样的房子如果不宜再做分割,可以如实上报,一般是允许的。2、办公用房面积过大,可以调配给级别高的人员,如果在他们规定的面积内,就可以了。3、可以往办公室加人,一个人不行,那就2个人,3个人,这样在一起办公,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就降了下来。4、办公用房适宜分割的,可以打隔断,将分割出的面积让给别人使用。根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3种观点: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一、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1、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2、地方机关(1)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2)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3)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社区,应配建一处社区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办公用房、社区文体活动(站)室、社区服务点、社区警务室。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所在镇、事处,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法律依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符合国家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社区,应配建一处社区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办公用房、社区文体活动(站)室、社区服务点、社区警务室。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所在镇、事处,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法律依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符合国家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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